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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高嘉和/台北報導〕中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已於三月底生效,要求無論控股公司是否登記第三地,只要主要營運在中國,原則上自今年4月開始,在中國境外的上市作業都要向中國証監會備案,但若「在今年3月底前,已完成中國境外上市」,或「於今年3月底前已拿到中國境外監管機關的上市許可,但上市作業將於今年9月底前能完成上市作業」者,則不須向中國証監會補辦備案。精通併購法規的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形容,這無異是中國證券法長臂管轄台股,我國主管機關得正視相關衝擊。
為鼓勵海外台商「鮭魚返鄉」,近幾年來以中國市場為營運主體的台商回台第一上市,可說是台股KY股的主力;「KY股」是指在其他國家註冊登記企業,將台股做為第一次上市公開募資地點,KY則指英屬開曼群島(The Cayman Islands),因當地政局相對穩定,又不收取所得稅,吸引不少台商註冊,也將是中國證券新規主要衝擊對象。
黃帥升分析,觀察中國對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活動的新規範,若發行人之主要收入且主要營運地在中國的回台上市,均可能構成新規定下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此外,對於國內公司為主體掛牌,但主要經營活動或收入在中國者,可能也須遵循相關備案規範。因此,台商預計回台上市或至中國以外地區上市者,以及擬擔任其發行上市業務之證券公司,宜儘早瞭解相關法令規範內容,以避免在不知情下誤觸法網。
他建議,由於管理試行辦法施行後,對於中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股票的上市監管制度有相當程度的改變,政府應提醒在中國境內有營運的台商企業以及相關證券業者,注意中國此一新規定之影響,並提出具體的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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