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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平台分潤 4大媒體公協會︰應立法規範

2021/10/06 05:30

針對數位平台與媒體權益議題,四大公協會出面倡議,應立法而非採基金模式。(記者楊綿傑攝)

反對基金模式處理 促政府積極管理 落實使用者付費

〔記者楊綿傑、李雅雯/台北報導〕澳洲今年初訂定《新聞媒體議價法》,要求數位平台使用新聞內容須付費,以保障媒體權益;國內目前也正跨部會討論相關處理方式,近日則出現成立新聞基金倡議,不過昨國內四大公協會明確反對此模式,呼籲政府應循立法處理,並積極打擊盜版才是正辦。

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STBA)、台北市媒體服務代理商協會(MAA)與台北市報業同業公會昨共同疾呼,應讓個別媒體或公協會,與Google、臉書等進行議價協商,改善分潤機制,以真實反映產業的需求與未來方向。

盼透過議價協商 內容付費利潤共享

台北市報業同業公會秘書長陳志光說,公協會主要訴求就是「內容付費利潤共享」、「打擊盜版」。公會反對用基金方式處理,這可能牽涉內容審查,與使用者付費意義不同;政府也應透過立法模式,讓媒體可與數位平台洽談。

STBA秘書長陳依玫指出,Google等平台使用內容應分潤,已是全球共同議題,台灣也必須建立解決方式;呼籲業者釋出善意面對面溝通,且數位平台身為如此大型廣告商,不應將廣告投放到盜版網站。

DMA理事長邱繼弘認為,媒體分潤法應積極討論,透過基金會、公法人這類「方便門」,對產業沒有得利;在整個數位管理的問題中,政府也不能以「跨境網站」為理由而不管理,應加強相關立法。

公平會︰集體議價 將豁免聯合行為

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對此表示,關於數位平台與媒體議價、分潤議題,在行政院跨部會小組分工下,公平會持續關注聯合行為的豁免。

他說,由於媒體集體議價涉及聯合行為,但某些聯合行為確實有促進效益等正面效果,大於其帶來的負面效果,可循公平法豁免這類聯合行為,給予例外許可;倘若後續有與數位平台談判該議題的空間,若是數位平台刻意杯葛或拒絕協商,公平會將個案檢視其作為有否違反公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