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彰銀案》台新金盼協商3大歧見 財政部四兩撥千斤

2021/07/27 05:30

台新金董事長吳東亮稱台新因彰銀案失去拓展版圖的機會,財政部則認為,台新金並無虧損。(資料照,美編合成)

〔記者王孟倫、鄭琪芳/台北報導〕針對財政部上週五(23日)否認台新金控於彰銀案所受之委屈及損失,台新金昨表達「遺憾」,建議雙方針對3大歧見儘速協商,讓事情圓滿解決;財政部則說,台新金投資彰化銀行並無虧損問題,與行政院長蘇貞昌揭示的「不吃虧退場」原則相符;至於財政部與台新金的訴訟,雙方已同意由最高法院調解,希望達成止爭息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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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董事長吳東亮上週五在股東會指出,彰銀案除365億元鉅額投資被套牢,更連累到台新金本身的發展,失去金控拓展版圖的機會;台新金總經理林維俊更強調,希望依照行政院院長蘇貞昌指示「讓台新不吃虧退場」,盼財政部能給予適度補償。不過,財政部當天馬上回應,認為台新「所稱委屈與損失不符事實,所提要求實屬無理」。

台新盼第三方助釐清歧異

台新金昨建議,希望與財政部針對彰銀案3大歧見進行協商。首先,16年前是台新金控在彰銀最艱困時刻(指財務危機),配合政府政策,出錢出力處理彰銀問題。台新金控搶救彰銀的貢獻,至今未被財政部正視與肯定,此一源頭性的歧見,期能早日釐清。

台新金認為,雙方第2個歧見是彰銀案之損失數據。台新金強調是根據「商業常規」與「市場法則」客觀評估,財政部卻完全忽視台新金為投入365億元,所需籌措該筆金額的「成本」,包括發行普通股、特別股及債券所需支應之成本;台新金提議,希望與財政部共同委請具有公信力之「第三方」協助釐清此歧異。

第3個歧見是,行政院長蘇貞昌去年8月表示「讓台新不吃虧退場」,希望財政部尊重蘇揆的指示,善意回應,共創雙贏。

財政部表示,依會計原則,長期投資之取得成本,包括成交價格及交易成本,不含融資買入的利息;融資買入的利息屬財務成本,因買方使用的財務槓桿程度而異,非屬交易成本,於財務報表表達時歸屬期間費用,不應做為投資彰銀股權的取得成本。

財政部說明,台新金取得彰銀股權迄今,獲配現金股利109.69億元、股票股利9.4億股,共獲益266億餘元,並無投資虧損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