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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板掛牌條件》3類上市條件 市值為核心

2021/03/25 05:30

為使創新公司在未獲利時得以透過資本市場籌措長期而穩定之股權資金,創新板採行以市值為核心之上市條件。(中央社資料照)

記者陳永吉/專題報導

創業板重點整理(資料來源:證交所)

由於創新公司有別於傳統製造業,通常帳上無大量固定資產,資本額亦不大,現金流量不確定性高,營運甚至可能尚處於虧損。若套用目前資本市場門檻,可能阻礙此類公司無法進入市場。為使創新公司在未獲利時得以透過資本市場籌措長期而穩定之股權資金,創新板接軌國際資本市場發展實務,採行以市值為核心之上市條件,取消現有對公司上市之獲利要求。

取消公司上市獲利要求規定

創新板上市條件訂有3類。第1類公司市值不低於16億台幣,且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於1.5億台幣,申請公司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12個月之營運資金。因此鎖定發行公司具有營運基礎及已有營收,商業模式亦獲得法人機構認同,願意給予相當估值的公司;這類公司亟須進入資本市場募資,快速增長客群與量體。

第2類僅限於生醫類公司適用。發行公司市值不低於30億台幣,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12個月之營運資金達125%。屬新藥研發公司之核心產品需通過第1期臨床試驗。「核心產品」是指該公司在申請上市時,主要投入從事生技產品研發、應用及可作商業化發展之生物科技產品。

第3類公司市值不低於40億台幣;申請公司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12個月之營運資金達125%。這是鎖定營運前期須大量且持續投入資本,以期達到經濟規模,並且僅有些許甚或仍無營收的公司。

創新公司著眼於市場佔有率及技術精進,或將犧牲其短期的營收規模及獲利能力,故創新板著眼於公司的創新條件,來判斷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發行公司市值是由專業投資機構對其商業模式及未來發展性計算市場估值;等到發行公司在創新板上市後,其股份有公開揭示價格,利於再融資、併購、策略合作等發展,同時提供原始股東出場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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