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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觀測站》何壽川與蔡友才

2020/12/02 05:30

前兆豐金控董事長蔡友才(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近期有2件重大金融案件判決,一是「三寶案」,永豐金前董事長何壽川涉違法放款三寶建設,一審判刑8年6個月;二是「兆豐案」,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任內另設鑒機公司,兆豐銀核貸潤泰集團後資金流入鑒機,一審僅依偽造文書輕判9個月、得易科罰金,刑責不僅遠比何壽川輕,甚至不如藝人丁小芹賣假名牌包判2年6個月,台灣司法果然令人難以理解。

2016年8月爆發震撼金融界的「兆豐案」,兆豐銀紐約分行因違反美國反洗錢法,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重罰1.8億美元(約57億台幣);檢方偵辦後,又扯出「鑒機案」,指控蔡友才在兆豐金任職期間成立鑒機,兆豐銀核貸潤泰集團75億元、其中65.7億元流入鑒機,蔡友才等則向股東收取「年度行政服務費」2.25億元後匯往海外帳戶,遭檢方以涉違反金控法、背信、洗錢、內線交易等起訴,求刑12年。

台北地院上週五宣判,法官以「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蔡在董事會開會時已知悉核貸案與鑒機直接相關」為由,認定蔡未違法;而蔡友才成立鑒機也不構成背信;兆豐銀可能遭重罰也非證交法規定的「重大消息」,不構成內線交易罪;至於妨害營業秘密,法官認為「蔡友才仍在兆豐金任職,無法完全排除上傳文件是為公務使用」。

這個判決讓人產生不少疑惑,首先,蔡友才在兆豐金任職期間成立鑒機,找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等人投資,但他在兆豐銀討論核貸案時沒有迴避,且該案多數資金流入鑒機,這樣竟然沒有問題?其次,兆豐金1年獲利約2、3百億元,遭重罰57億元竟然不算「重大消息」?此外,若依判決邏輯,以後在職員工竊取公司機密,是否也可以「無法完全排除為了公務使用」來脫罪?(鄭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