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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司法熱點〉兩罪性質太相近 馬英九也同涉

2020/11/22 05:30

圖為前總統馬英九2月出席台北地院開庭審理「三中案」。(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專題報導

近年多件重大矚目金融犯罪,企業主事者皆是同時被依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罪嫌起訴、判刑或判無罪。舉凡張綱維遠航案、蘋果西打(大西洋飲料)案、林蔚山大同案、鄧文聰幸福人壽案、趙藤雄遠雄集團案、辜仲諒紅火案、林榮錦東洋案,連前總統馬英九被控在國民黨主席任內賤賣三中案,也是同時涉犯此兩罪,可見兩罪「長相隨」的性質有多麼相近。

以馬英九所涉三中案為例,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馬英九與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等3人,涉違背公開發行公司管理人的職務,違反營業常規私相授受,將三中(中視、中廣、中影)與華夏股權經營權,低價賣給榮麗公司余建新、前立委趙少康等人,導致中投公司、國民黨蒙受共73億元的重大損失,既涉掏空的特別背信罪,也涉非常規交易罪。

伯衡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翁偉倫指出,司法實務界一般的通說也是傾向認為是想像競合,這次最高法院則是達到一槌定音的統一見解效果;若採法規競合,只論以單純一罪,對當事人比較有利,想像競合則是相對不利,法院要將兩罪一起評價、量刑,刑期應會較重。

特別背信罪較無爭議 非常規交易罪難認定

曾任檢察官的翁偉倫認為,特別背信罪的構成要件與刑法背信罪雷同,只是用於規範公開發行公司管理人,並設置500萬元門檻,且須有圖利自己或他人而損害公司利益的動機,要件上較無爭議;而非常規交易罪的「不利益交易、不合營業常規」則有定義不明確的問題,要件較難以認定。

翁偉倫說,做生意本來就有賺有賠,沒有穩賺不賠的投資,錯誤的交易與投資決策造成公司重大虧損,所在多有,這與商業判斷有關,不應以結果論之;非常規交易罪就帶有事後結果論的意味,公司管理階層須背負因投資失利而獲罪的風險,恐會在決策時裹足不前。

對於如何避免觸犯此兩罪?翁偉倫認為仍應從公司治理的內部制度面著手,強化監察人的稽核、監督功能,建立對外交易系統的審核機制,落實交易資料透明化,並事先參酌法務部門意見,層層把關避免以合法包裝違法;另也要防止經理大權獨攬,對內建立交易分級標準,依交易金額由不同層級決行,降低利益輸送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