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涉挪用公司資金、放款三寶 永豐金前董座何壽川判8年半

2020/11/21 05:30

台北地院昨依證券交易法的加重特別背信罪,將何壽川重判八年六月徒刑。(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王孟倫/台北報導〕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三年前被控於任內主導挪用集團子公司資金進行私人投資,並放款給三寶建設集團,用以投資中國上海「一七八八大樓」,共二千九百萬美元(約新台幣十億元),台北地院昨依證券交易法的加重特別背信罪,將何壽川重判八年六月徒刑。可上訴。

何不服將上訴到底

何壽川昨透過委任律師陳彥希回應深表遺憾,表示未曾違背職務進行任何不法交易來獲取個人私利,將上訴到底,以捍衛清白與聲譽。

全案廿名被告,六人被判須入獄、三人可易科罰金、二人緩刑、九人無罪。全案主導者何壽川被判最重,時任永豐餘董事長邱秀瑩判刑四年八月、土開部經理張金榜四年六月、法務主管詹舜翔四年、元太科技前董事長劉思誠三年五月、三寶集團財務經理王玉玲三年七月。

三寶建設董事長李俊傑(通緝中)的妻子廖怡慇與兩員工各判五至六月,可易科罰金;何壽川特助陳佳興、永豐租賃董事長游國治九人獲判無罪。

觸犯加重特別背信罪

北院認定,何壽川以個人的海外公司投資李俊傑開發一七八八大樓,四年後共同開發者美林證券有意賣出股權,何指示永豐租賃放款給三寶六千萬美元,並由永豐餘、元太科技以「預付租金」方式各撥八百五十萬美元給三寶,助李買下美林股權。

何壽川再指示手下安排分潤時,將六千萬美元中的兩成,及永豐餘、元太的一千七百萬美元,都充作何壽川的個人出資,何個人只出資八百萬美元,即以三千七百萬美元為基礎向李分潤。

北院合議庭認定何壽川違反忠實義務,挪用公司資金用於私人投資,損害永豐金整體利益與商譽,且金額逾億元,依證交法加重特別背信罪重判八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