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昨函釋,預告期工資將採雙軌制,雇主須從「勞動契約終止前1個月的薪資除以30」及「平均工資(前6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期間總日數)」兩者擇優發給。(資料照)
〔記者吳佳穎/台北報導〕「勞基法」規定企業裁員需有法定預告期,部分企業會選擇發給預告期工資,取代法定預告期;但過去各地方政府或勞資雙方對於預告期工資計算方式不一,勞動部昨函釋,預告期工資將採雙軌制,雇主須從「勞動契約終止前1個月的薪資除以30」及「平均工資(前6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期間總日數)」兩者擇優發給,即日起生效。
根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資遣勞工須依勞工年資給予不同天數的預告期,年資滿3個月至1年者,須提前10天預告;年資滿1至3年者,須提前20天預告;年資3年以上者,則須提前30天預告;預告期間計算方式則以雇主通知勞工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
平均工資採前半年全薪
勞動部官員指出,有地方政府反映,過去在輔導企業或進行個案協商時,偶爾會有計算方式不一,導致勞資糾紛情況,因此希望能有一致標準。官員表示,這次解釋函將對每月加班費、績效獎金或淡旺季薪資落差較大的勞工有利。
官員表示,「勞動契約終止前1個月的薪資」為正常工時薪資,若以「平均工資」計算,則採前6個月工資總額,納入加班費、績效獎金等,且平均工資計算方式也將對因淡旺季薪資落差較大的勞工有利。
勞動部舉例,雇主若要資遣年資2年6個月的勞工,須提前20天預告,若未經預告則須補發20日預告期間工資;若勞工最近1個月正常工時的月薪為3萬元,換算後日薪為1千元,預告期間工資為2萬元;但若該勞工近6個月平均工資日薪為1100元,高於前述金額,則預告期間工資為2萬2千元。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