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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時事求是〉保險裁罰的監理理念

2020/10/12 05:30

金管會宣布,開罰新光人壽2760萬元,並把董事長吳東進,予以停職至本屆屆滿為止。(記者王孟倫攝)

■魏錫賓

金管會保險局處分違規業者一向不手軟,從2012年迄今的裁罰案件有7百多件,平均每年超過80件,但多年以來數量並未因而下降,今年520以後的4個月,甚至平均2天就有1件裁罰案。處分方式涉及監管態度,當以量取勝的嚇阻方式未能達成效果,不管是要再加壓或是引導至善路,都應該重新理出方向。

以量嚇阻無效 需有新作為新方向

根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2020年前8個月壽險業稅後淨利約1,778億元,產險業110億元,保險業稅後淨利合計已近1,900億元,創下新高,且已較2019年全年近1,600億元的獲利,多了近20%。雖然金管會最近5個月送出驚人的罰單數量,不過,今年累計罰款也僅數千萬元,不到保險業獲利的0.05%,就像賺了1百萬元丟掉500元,部分業者其實沒有感覺;而若無感,就沒有改善的誘因與壓力。

若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觀察,申訴案件與罰單數量也不成正比例關係。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接到的申訴案件中,保險業在2020年第2季雖仍達1,755件,較2019年同期增加97件,但所占比例首度跌破7成,而銀行業第2季被申訴案件為621件,則較前1年大幅增加262件;而根據金管會各局的裁罰案件統計,從2012年迄今,保險局裁罰742件 ,平均每年超過80件,而銀行局共約有500件,約為保險罰單的7成;今年以來保險局仍有82件、銀行局卻僅餘17件。

金融監理本就為求金融穩定,金管會也應特別重視消費者保護,但處分多寡不直接決定監理成績的好壞,甚至不代表業者表現的優劣;不過,至少反映監理態度的不同。在金管會檢查局公布的2020年上半年檢查缺失中,本國銀行主要缺失包括了「辦理金融商品銷售,對客戶以貸款或提前解約定期存款方式投資信託商品或購買保險商品者,未建立內控強化措施」、「辦理交易對帳(通知),未建立確認及管理機制」、「財富管理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有欠周延,或未落實相關控管作業」等,與保險業者被裁罰的理由其實多有相似,但若是發生在銀行財富管理業務的缺失,可能僅是面請改善,不一定會受到處分。

與國際接軌 內部裁罰標準應一致化

金管會致力與國際接軌,銀行局、保險局的內部裁罰標準更應一致化。不同產業的違規樣態不一定完全一樣,類似缺失對經營的健全度也可能有不同影響,且銀行、壽險、產險各有功能,但因各業別的業務多有相關,當銀行通路已是買賣保險商品的重要通路,截然不同的監理措施,終會導致監理套利,以及違規案件的「彼落此起」。

不該為業務員小缺失 讓業者綁手綁腳

處罰違規業者的方式涉及監理的選擇,但也在國際上走出趨勢。制度的建立與落實不能打折,即使未發生危機,也要重罰,由大處著手,既能降低稽查人力的需求,也能達到穩定保險業的目的;而若為個別業務員一時的小缺失,則應有容忍的空間,過於重視作業面的細節,反會讓金融業者綁手綁腳,徒然讓行政成本在不知不覺中增加,減損了服務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