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大同炒股賺31億 台商鄭文逸遭重判13年半

2020/08/25 05:30

股市炒手鄒興華被判4年6個月,聆判後未受訪。(記者溫于德攝)

大同指控資金來自中資任國龍

〔記者溫于德、陳炳宏/綜合報導〕台北地院審理台商鄭文逸等炒作大同(2371)股票案,認定不法所得達31億餘元,昨依違反證交法中的高買低賣證券罪,重判台商鄭文逸有期徒刑13年6個月、鄭的秘書張湘羚3年8個月、炒手鄒興華4年6個月、金主林振興9年10個月,並分別對鄭、鄒、林追徵不法所得,鄭昨透過律師表示將提起上訴。

大同公司昨發聲明表示,鄭文逸為大同公司股東欣同、新大同2公司之實質控制人,資金也有來自中資任國龍,更證明大同6月30日股東會對違法投資股東所為處置之合法性、必要性與正當性,呼籲經濟部、投審會、金管會等主管機關,正視中資違法投資大同之事實,儘速依權責祭出必要的行政處分。

北院未認定中資介入此案

不過,遭北檢懷疑提供中資的中國房地產開發商任國龍,因未來台接受調查遭通緝。但北院基於查無證據證明任曾提供百億資金供鄭等人炒股,故未認定中資介入此案。

鄭文逸等人在審理期間雖均承認買賣大同股票,但否認炒作股價。鄭等人指稱,大同股票交易均出於個人判斷與投資行為,並未事先共謀炒股,也與任國龍買賣大同股票行為無關;鄭更強調,他為爭取大同董事席次,以便查帳及監督治理,才會持續買進股票,後為增加信用額度,才又賣出股票。

但北院拒絕採信,並認定鄭文逸於大同董事會改選時,因有意爭取大同董監事以介入經營,同時預料屆時將有大同經營權之爭,勢必需要大量購入股票,故與張湘羚、鄒興華、林振興等人,趁機炒作大同股價藉此牟利31億餘元。

北院昨除判刑外,並對鄭追徵不法所得12億餘元、鄒2568萬餘元、林3億餘元。至於股市掮客張莒華部分,北院認為,張雖買賣大同股票,但要依何種價格、數量下單買賣大同股票,仍由鄭決定,且無證據證明張事先得知鄭等4人曾謀議,故諭知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