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6理由 大同11/30前准開股臨會

2020/08/13 05:30

大同股臨會後續可能發展

經部認定林郭文艷違法、難再期待 准許市場派申請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經濟部昨下午正式宣布准許大同公司市場派欣同、新大同召開股東臨時會。商業司長李鎂表示,准許理由有六點,主因是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違法剝奪股東權益,已難期待未來將依法召開股東會,符合股東申請股臨會要件;經濟部也限市場派於今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召開,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

較早送件的一方負責召開

大同股東會風波進入第三階段,繼金管會做出大同公司不得自辦股務等處分、經濟部駁回公司變更登記後,經濟部昨宣布准許市場派召開股臨會,並由送件較早的欣同、新大同(林宏信派)召開。

李鎂表示,經審慎研析金管會、申請人說明及公司申覆後,正式處分准許大同市場派召開股臨會申請;她說,考量召開股臨會時程通常需三個月、加上十五天登記期限,限定市場派須於今年十一月三十日完成召開,並向經濟部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否則處分就失去效力。

期限前也需完成變更登記

經濟部准許理由主要有六點。首先是依據金管會意見,認為林郭文艷執行業務重大違反法令,包含民、刑事違法,客觀上足認難以繼續擔任董事職務;違法事實包括剝奪總計高達五十三.三二%表決權及選舉權、並未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也未依「股務準則」維護股東權益,且金管會已告發背信罪在案,投保公司也提起解任訴訟。

第二,依「公司法」股東會召集權人不得恣意剝奪股東權益,大同援引「企併法」等理由已經金管會指明違法在案;第三,因以上事實,大同負責人刻意忽視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全體股東權益,已無法期待公司董事會未來將依法召開股東會。

第四,因第三點已符合市場派申請人引用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要件,准許申請;第五,大同公司雖主張市場派取得股份無效,但法規解釋及適用職權在主管機關及法院、而非公司,其主張不足採;第六,另一申請人羅得、三雅、競殿(王光祥派)以相同召集事由申請,依申請先後,核准欣同、新大同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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