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司法話題〉無股權創辦人召集股東會 決議效力有爭議

2020/08/09 05:30

確認監察人訴訟 跟公司財務有關

記者林嘉東/專題報導

股東會為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意思機關,股東會的召集與決議方式有一定的程序,一旦疏忽,恐損及公司及股東權益,不可不慎。

律師周碧雲表示,股東會召集有一定的程序,並非隨便一位股東想開就可以召集,也不是董事長一個人可以決定召集股東會;依公司法規定要由「召集權人」來召集,最常見是由董事會來召集股東會。

此外,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或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與監察人為了公司利益之必要時,也可以召集股東會。

非召集權人召集 股東會決議無效

周律師指出,非「召集權人」召集的股東會,法院一般會認定該股東會不是合法成立的意思機關,不能作成有效的決議;縱使有代表股數過半數、甚至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出席,也有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的同意,作成的決議也是無效的。

本件億仁實業的案子比較特別。法官認為,由沒有任何股權、根本不是股東、也不具有監察人身分的創辦人來主導召集股東會,而且認為該股東會的決議是有效的,這恐怕不是法院的多數見解。

但法官這樣的判決也不是毫無原因,雖然當時由非召集權人召開股東會,但「全體股東」(包含由部分股東擔任的董、監事)都有出席,而全體股東對創辦人來召集股東會一事,都沒有任何異議,法官因此也沒有必要去違反全體股東「當時」的意思,判定當時的股東會召集程序違法或決議無效。至於股東會開會地點,公司法並未明定在哪裡召開,也沒規定用何種方式來決議。

周律師指出,台灣中小企業居多,又多為家族企業,有不少像億仁公司一樣,趁家族在家中吃飯時,召集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有的甚至趁出國旅遊時召開股東會,不像一般大公司大多選在總公司召開股東會。

此外,公司法雖未明定股東會用何種方式決議,實務上常用鼓掌方式來表決通過,股東會議事錄上則常記載「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等。

周律師強調,所謂「無異議」,至少應該要有一定的「表示」,比如主席詢問「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就鼓掌通過」,與會的股東多數也配合鼓掌,其他沒有積極為反對意思的股東,才比較可能被解釋為「沒有不同意」;如果像億仁公司只有創辦人一個人主導、決定決議的內容,根本未詢問其他股東的意見,是否可以解釋成這些沉默的股東「沒有不同意」?恐怕還是會有爭議。

至於,股東會若有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股東要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周律師指出,首先,須從決議當天起算「30天」內向法院提起撤銷決議之訴,超過30天的除斥期間,就不能再以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來撤銷股東會決議。

第二,出席的股東如果當場沒有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提出「異議」,之後也不能提撤銷之訴,否則等於允許股東任意去推翻自己的行為,也影響公司的安定。但如果是未出席的股東,因為不可能當場提出異議,自然不受這個限制。

第三,股東會召開時不具有股東的身分,之後才取得股東身分者,原則上也不能提撤銷之訴。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