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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案》經濟部︰駁回登記理由不變 金管會︰法令規定很清楚

2020/07/29 05:30

大同公司派因剔除自我認定的中資股東表決權,遭經濟部駁回變更登記,公司派律師昨表示,「應由法院進行處理」;經濟部昨回應,當初不准變更登記時已說明4大理由,目前仍維持不變,是否涉及違法,並非企業自己可逕行決定。(資料照,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黃佩君、王孟倫/台北報導〕大同(2371)公司派因剔除自我認定的中資股東表決權,遭經濟部駁回變更登記,公司派律師昨表示,「應由法院進行處理」;經濟部昨回應,當初不准變更登記時已說明4大理由,目前仍維持不變,是否涉及違法,並非企業自己可逕行決定。

市場派申請股臨會2案

經部將待大同回覆一併處理

對於目前2個市場派申請股臨會進度,經濟部商業司昨證實針對第1案大同昨已送回答覆,但內容主要仍是以公司派近日召開記者會內容為主,亦即表示市場派股東中仍存在中資,包括新工投資背後有香港聯合集團等。經濟部表示,將在公司派針對2案都回覆後一併進行討論處理,也會再諮詢金管會等意見;而大同針對第2案回覆期限,在下週截止。

金管會也強調,公司不能逕行剝奪股東投票權利,法令規定非常清楚。

經濟部表示4大否決理由仍不變。首先,公司法明定股東有表決、選舉權,公司不應自行剝奪。第二,從大同的股東議事會記載分析,發行總股數超過23億,扣除大同公司派宣稱依照「企併法」、「兩岸條例」剔除之無表決權股,實際出席股數約9.9億股。

第三,大同公司扣除股數一事缺乏法源依據,在計入遭剔除股數後,實際出席股份總數未過半;除違反「公司法」規定外,也無補正餘地,因此經部作出駁回處分。第四,經部也尊重法院裁判,但大同在剔除股東表決權時,本身也應先取得法院認定。

證期局表示,對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議皆保持一貫立場,包括保障股東權益、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任何股東只要依法投資,股東權益都應該被保障;任何公司不能逕行剝奪股東投票權,法令認定權是在政府,不是公司可以任意決定。

金管會強調,大同公司派自行認定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已涉及違反證交法之「特別背信罪」,因此,依法提出告發。

此外,經濟部也表示,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大同5月已向法院提出股東權不存在之訴,同時聲請假處分,顯見公司也認為應由法院認定;既然已經提起訴訟,當然也不該在法院裁判前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