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大同案市場派再出招 王光祥低調遞件

2020/07/18 05:30

繼欣同與新大同向經部申請股東臨時會,市場派王光祥派16日也低調遞件。(資料照)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大同案爭議,經濟部駁回公司派登記,下階段誰能召開股東會受關注。市場派也陸續出招,繼欣同與新大同(林宏信派)向經部申請股東臨時會,另一市場派王光祥派16日也低調遞件,同樣採「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經濟部表示,將按同樣程序處理,行文請大同公司回應;但若以同一法條申請,按慣例可能會准許先遞件者。

經濟部上週正式駁回大同董事變更登記,新董事名單可能循兩途徑產生,包括市場派申請召開股臨會以及公司派委託股代再度召開。

經濟部上週收到林宏信派申請召開股臨會,主張循「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即「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該申請案指出,因大同106年度董事會選任效力已由法院否認,應當選無效,其行為及法律效果都應被認為無效,包括去年及今年所召開股東會;此外,公司派違法刪除股東表決權,也是主要理由之一。

外界也關注王光祥旗下羅德、競殿、三雅3家投資公司何時遞件?使用何項條文?王光祥昨表示,將等待時機暫不出手,但實際上16日已低調向經濟部遞件。

經濟部官員說,王光祥遞件理由與林宏信派相同,也是依173條第4項,主張也類似。官員表示,按慣例,若兩案申請使用同一理由、相同法條,只會准許一案,且依遞件先後。

不過,經濟部也指出,無論遞件順序,都會按同樣程序處理;對於王光祥申請案,同樣會發文大同公司表達意見。而且,若未准許,否准理由也會依照各自程序處理。

至於王光祥派是否還能另外遞件,並引用不同法條(如循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經濟部官員表示,依法並未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