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綜合話題〉議事錄不實 便宜行事 恐官司上身

2020/05/25 05:30

美麗新興業董事長黃世杰(右)被控偽造文書,前往台北地院開庭。(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專題報導

依公司法規定,股東會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董事會亦同。不過,實務上,許多中小或家族企業常有偽造議事錄,甚至偽簽股東、董事姓名等狀況,平日股東關係良好則相安無事,一旦關係生變,就會成為把柄。若鬧上法院,公司負責人、偽造者恐觸犯偽造私文書等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

依公司法規定,股東會議決事項,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20日內分發各股東;議事錄應記載時間、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的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而股東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委託書,保存期限至少1年。此外,董事會也要作成議事錄。

實際上,許多中小企業或家族企業,常基於親戚、朋友等關係,因便宜行事或信任關係,未依法律規定開議,卻製作不實會議記錄;等到股東或董事間發生糾紛時,就可能成為提告標的。

妻控蓋假章貸款 夫被判4個月徒刑

例如,2010年,美麗新興業公司經董事長黃世杰與原本的妻子即董事之一陳寶珠同意,向銀行借貸1億元,借期1年,並於2011至2013年逐年辦理展延。

2014年間,美麗新興業再拿蓋有陳寶珠印章的董監事會議記錄,向銀行辦理續行借款;陳寶珠認為,她當時根本沒參加會議,亦未同意借款因此提告。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依卷內事證,不足認定黃世杰有親自或指示他人刻製印章並用印情形,無法排除陳寶珠確實同意簽署,之後因與黃世杰另有案件糾紛才提告,判決無罪。

上訴高等法院後,合議庭依證人證詞等證據判定,陳寶珠並無同意或授權他人用印,黃世杰以不詳方式偽造印章並用印,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改判4個月徒刑。

負責人住院 女兒變更登記挨告

另一起案例是,一家製作熱水瓶等產品的公司,其王姓負責人在多年前已將公司交由女兒全權處理,但王男仍是登記負責人。

2012年間,王女明知父親因病住院,為圖文書作業便利,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填上父親姓名,表示他出席主持會議,並向台北市政府申請改選董事等變更登記,王女的繼母事後發現提告;王女喊冤說她不懂法律,只是依父親指示辦理,但仍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判拘役30天、緩刑2年。

法院許多判決案例都是因「便宜行事」而觸法,依法院實務見解,董事或股東會議事錄,是公司負責人應負責的業務範圍,建議還是須依公司法規定完成會議程序,依實記載議事錄,不要幫他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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