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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綜合話題〉虛擬貨幣有「財產權」屬性 但損失求償不易

2020/05/04 05:30

主要虛幣比一比

記者張文川/專題報導

智亞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敬暐指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在法律上、經濟上都不屬「貨幣」,而是「虛擬商品」,又因以「去中心化」方式運作,缺乏交易保障機制,相對的也較容易衍生風險,大致包括:價格波動大、易受人為操控;去中心化的機制欠缺保障,損失求償不易;匿名交易容易淪為犯罪工具。

陳敬暐說,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並非由具有專屬發行權的政府機關(例如中央銀行)發行,並在國家法律架構下賦予債務清償的效力,不具「法償性」,也不具有成為價值儲藏工具、普遍被接受為交易媒介、以及普遍的計價記帳單位等貨幣功能,無論在金融監理的法律、經濟觀點上,虛幣都不具有貨幣性質。

我國央行與金管會就曾在2013年12月30日發布聯合新聞稿,明確指出比特幣不是貨幣,而是高度投機的「虛擬商品」,且缺乏專屬法規的交易保障機制,呼籲國人須特別注意投資、交易、持有時的風險。

虛擬貨幣是財產 可適用民法規範

陳敬暐指出,由於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不是有形的物品,而是在電腦世界中以虛擬方式呈現,容易透過網路跨境流通,又因以「去中心化」方式運作,無須中介機構或傳統金融機構的介入,使用者可以私下直接完成交易,較有隱私性。

陳敬暐表示,雖然我國目前並沒有加密貨幣的專屬法規,但因虛幣已具有一定的實質交易價值,在司法實務上大多肯定其具備「財產權」屬性。因此以虛擬貨幣做為法律關係標的,仍受一般法律架構的規範與保障。

例如買賣、借貸虛幣,或是以虛擬貨幣兌換、互易其他實體商品或服務,都可適用民法規範,從而衍生的民事、刑事法律糾紛更不待言,例如以投資虛幣的委任、合夥契約爭議,或是以買賣虛幣為名的詐欺吸金、因挖礦而竊電等,仍受現行刑、民法規拘束。

沒有發行機構擔保 求償無著

不過,也正由於虛擬通貨「去中心化」的特性,除了使用者端本身有相當程度的資安風險外,若交易平台或交易所一旦倒閉,或遭受駭客攻擊,投資人所存放的虛擬貨幣可能瞬間化為烏有,也沒有任何發行者或中介機構在擔保,求償相當不容易。

陳敬暐建議,投資人要進行此等虛擬貨幣的投資買賣時,除了應養成良好的資訊安全習慣,也應慎選交易平台或交易所,盡量避免場外交易。且無論是自行買賣,或是與別人合作投資,都應謹慎審閱、訂立合約條款,明確了解交易或合作對象的背景、資力,以及自身權利、義務,且勿輕信所謂「高投報率」勸誘,以免淪為詐騙對象或不法利用的工具,從而降低落入交易陷阱、或求償無著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