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證交所放寬特別股上市規定

2020/02/19 05:30

(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陳永吉/台北報導〕證交所董事會昨通過修改上市條文規定,對於海外第一上市公司(KY等外國企業)申請發行特別股給予放寬;另外本國公司申請發行特別股時,也刪除最近2年有虧損而不得募集與發行的規定。

證交所表示,由於目前國內上市公司可發行特別股,因此基於衡平考量,海外第一上市公司也應准許發行,因此修改相關上市審查準則,增訂第一上市公司發行特別股應符合的相關規定,如發行總額須3億元以上、或發行股數達3000萬股以上。

至於國內上市公司擬申請特別股上市者,證交所指出,過去上市公司需依「發行人募發準則」向主管機關證期局申請,同時不能有最近連續2年有虧損等不宜上市的情事,但為了放寬籌資管道,刪除該規定,改以正面表列整合特別股上市條件。

另外過去證交所營業細則規範,上市特別股發行總額低於2億元者,應終止上市,在於避免上市流通股數過少,導致淪為炒作標的。但現在上市公司可發行無票面金額股,或每股票面發行金額不限於10元,為維持特別股上市最低股數,增訂上市特別股若發行股數低於2000萬股者,也應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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