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綜合話題〉簽約憑經驗 踩到地雷風險大

2020/01/20 05:30

企業簽約時未注意細部內容,往往受限條約文字吃悶虧,蒙受損失。 (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專題報導

國內企業主進行交易後,常因契約問題而引發糾紛、爭訟,簽約時未注意細部內容,而落入「合約陷阱」而不自知。紛糾發生後才急忙找律師處理,但往往受限條約文字吃悶虧,大勢已去、而蒙受損失。

國內企業除外商與少數上市櫃公司,一般中小企業在商業交易時,往往自行訂約時,通常使用類似的例稿或範例,修改少許條文,使交易條件大略相符就簽署,過於憑藉經驗,而忽略細部條文的可能風險。但經驗畢竟有限,且集中於商場經驗、而非法律經驗。

例如,合作投資契約裡的利潤分配方式,就常因簽約時未寫明計算方式,以致分潤時發生爭執。合約中只簡單約定「營收扣除成本與稅額餘額後分配利潤」,但究竟捐贈、損害賠償、保險收入是否列為營收?而那些是成本?稅額範圍何在?都未在合約中明定以致發生紛爭。

合約字眼使用錯誤 可能中了圈套

合約字眼也要講究,例如,「解除合約」與「終止合約」有不同法律意涵,解除合約溯及既往,終止合約則只是向將來生效、結束未來合作。「決議無效」與「撤銷決議」、「損害賠償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也是不同法律基礎,若使用錯誤就可能就中了圈套。

這些「應約定而未約定」的事項稱之為「契約漏洞」,漏洞雖可由法規補充,但法令畢竟只是通案的規定,而非針對具體事件而設計,未必完全適用,須仰賴法院對個案解釋判斷,曠日費時以訴訟、仲裁解決,結論未必對己有利,聘請具有豐富商場經驗和法律專長的「商業律師」,協助擬定設想週到的契約,減少「契約漏洞」,預防糾紛於未然,即格外重要。

例如不動產買賣契約中,包含一個不符法規的停車位,合約中關於車位只簡單約定「停車場某號停車位」,買方只稍微試停一次,疏忽車位是否合法就簽約;買方交屋後才發現車位根本無法使用,主張瑕疵擔保,賣方則主張已依現況交付,狀況均已說明清楚,買方當初也沒異議,結局就是對簿公堂。即使是簡單的商業契約,若條文未規範到細節,也未請商業律師適時警告或解釋,輕率成交就得面臨「踩到地雷」的風險。

簽約前也要注意履約時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某位營造商與定作人簽訂承攬契約,營造商認為契約所訂工程款獲利不大,憑過往經驗想以老套的變更、追加工程款來增加獲利。

雖然工地主任簽字同意追加工程,但因定作人是美商,契約書厚得像本書,詳盡嚴格規定追加或變更工程的規定,營造商向美商請款,被打回票,聲請仲裁也站不住腳,結果是虧損只能往肚裡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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