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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週報-老闆連帶賠償?〉依事實認定 中小企業老闆較難脫身

2019/07/01 05:30

電鍍廠偷排氰化物,導致工人死亡,負責人要一起賠償。圖為秋棠電鍍廠。 (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專題報導

公司執行業務損人利益 老闆連帶賠償?

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果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時,要跟公司一起賠償;法界人士提醒,負責人賠償涉舉證能力問題。不過,台灣以中小企業為骨幹,即使有「分層負責」制度,但當公司確實發生違法致他人受損情形時,老闆們因有管理、監督之責,很難推諉不知!

推諉不知無效 負責人需連帶賠償

以2015年間發生的「電鍍廠偷排氰化物」命案來看,秋棠企業少東張皓竣被認定為了節省開銷,把未經處理、含有氰化物的電鍍廢水,排放至一般民生污水下水道,致陳姓工人死亡。

秋棠企業負責人張長發抗辯廢水都是其子張皓竣處理,推諉不知,一審刑事部分判張長發無罪;民事部分,家屬依公司法要求他一起賠償,一審新北地院判定,他是董事也是實際負責人,又是張皓竣的上司,對廢水處理及排放,雖非親手為之,但仍屬其「管理電鍍事業及排放電鍍廢水」執行職務範圍,要一起賠償。

中小企業老闆 無法抗辯分層管理

另一起案件是2015年間,一家壓克力公司許姓員工在工廠進行切割裁版作業時,因圓盤鋸沒有預防安全裝置,致左手手指遭割斷,被害者除要求公司賠償也要吳姓老闆負責。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雖吳姓老闆授權廠長進行工廠管理調度,但該公司屬中小型營利事業,吳某仍不免綜理公司事務,自身尚主持工安事件檢討會議,並以負責人身分裁示後續改進作為,有指揮監督工安衛生業務決策權力,與大型企業組織體龐大,負責人與經理人分離、逐層管理及分層負責型態有別。

不只勞工安全事件,台北市一間汽車零件公司,因違法未足額給付基本工資,士林地院以該公司違反勞基法,致員工受有最低工資與實領工資差額損害,而薪資發放是老闆的業務執行範疇,依法應連帶賠償;此外,新北市土城區一間科技公司未替員工投保就業保險,法院亦認為違反就業保險法,致員工受有失業給付差額損失,負責人應賠償。

司機過勞中風 負責人不負賠償責任

當然,因分層管理而不用賠償的案例也不在少數;例如,台北市一間客運公司李姓司機因超時工作致過勞中風獲賠820萬餘元。不過,高院認為,排班是公司營運課依經營及當下狀況調整,負責人未參與或指示排班事宜,不負賠償責任。

另外,台北市一間餐廳因包廂通風不良,致顧客一氧化碳中毒,最高法院依分層負責原理,認為餐廳通風管理屬店長的監督管理職務範圍,在法律上不屬公司負責人業務範圍,負責人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