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綜合話題〉股東會怎麼開 這些眉角很重要

2019/05/13 06:00

股東會改選董監事程序

在經營權之爭中,公司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為防止對手耍手段,或是小股東如何在公司派、市場派夾縫間自保,就讓律師來解惑,股東會應該具備哪些要件、符合那些程序,才是場公平、合法的選舉。

伯衡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翁偉倫指出,依公司法規定,一般有限公司召集股東常會,應於20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會則應於10日前通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常會、臨時會則分別需於30日、15日前通知,若欲改選董監事,必須載明於通知書中,不可以臨時動議方式為之。

翁偉倫表示,若非一般到期改選,須先行解任任期中的董監事,因屬「特別決議」,需持股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半數同意才算通過,空出名額後才可選舉新任董監事;決議必須經過投、開票程序,不得以鼓掌通過等方式草率帶過。

此外,持股超過1%的股東就擁有提名權,被提名人若有組織犯罪、詐欺、背信、侵占、貪污等前科,或破產、拒絕往來、無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等公司法第30條規定的情事,則不符資格,獨立董事還得另具備特定專業及工作經歷。

持股逾半、滿3個月 可自行召開臨時會

翁偉倫說,過去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但大同經營權之爭案例中,董事會由公司派掌控,為了不讓市場派改選,公司派採拖延戰術,遲遲不開股東會;新公司法去年11月1日上路,只要股東持股達半數、滿3個月,就可自行召開臨時會,不用再看公司派臉色,即是外界所稱「大同條款」。

翁偉倫提醒,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程序並不複雜,較不容易有瑕疵。若要在其中做文章,大多會從候選人審查、決議事項下手。若是有濫權、嚴重影響公平性的情事,就算程序完備,法院仍有可能判會議無效。 (記者黃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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