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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遭裁判解任 3年內不得回鍋/金管會預告投保法修正草案

2019/04/03 06:00

金管會昨日預告「投保法」修正草案。圖為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資料照)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投資人權益保護將更加完備!金管會昨日預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新增被訴的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說明,證券及期貨投資人之保護,與證券期貨市場健全發展有密切關係,尤其投保中心從2003年成立至今超過15年,為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等保護投資人、促進公司治理,因此研議修正「投保法」。

這次修法共有6大重點,第一,將興櫃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納入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範圍。第二,參照金融機構遭解職在一定期限不能回鍋的規定,新增「被訴之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

第三,明定投保中心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事由,除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也包括內線交易及操縱股價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第四,公司對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所提起之訴訟,投保中心有代表提起訴訟的權限,這次修法明文規定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解職訴訟。

訴請事由不以任期為限

第五,訴請裁判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也就是可溯及既往,但仍有生效期限;投保中心發現有構成解任事情,須在2年內行使,若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自解任事由發生起10年內為之。第六,投保中心代表訴訟業務時,得為訴訟參加,且具有獨立參加的效力。

金管會強調,上述修正草案預告期間將同時召開公聽會,並將保護機構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對象是否納入經理人等議題列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