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金金分離擴及自然人 台新金吳澄清中槍

2018/05/30 06:00

原版與修訂版金金分離之差別

金管會公布修訂版

「推定」兼彰銀董事有利益衝突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昨公布修訂版的金金分離原則,原本不得同時兼任兩家金融機構董事的主體,從「法人」擴及到「自然人」,這也使得台新金董事吳澄清同時擔任彰銀董事,被金管會「推定」有利益衝突,必須進行調整。金管會表示,「金金分離」雖從明年七月上路適用,但違反規定者,可至該任期結束;吳澄清的彰銀董事任期到二○二○年六月。

金管會在五月中旬預告銀行、金控負責人資格條件準則修正案,公布「金金分離」相關原則;昨再公布「修訂版金金分離」,進行相關文字之修正。

上次公布的「金金分離」原則,是「法人」擔任銀行或金控董事時,如該法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之董事,推定有利益衝突情事;但昨新公布修正版的金金分離,從「法人」改為「本人」,所謂的「本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也就是擴大適用。

若以台新金董事吳澄清兼任彰銀董事為例,按照舊版規定,吳是以台合實業法人代表出任台新金董事,他在彰銀擔任董事則是台新金法人代表,等於是不同的法人,沒有違反金金分離。但按照新版規定,擴及到自然人適用,由於吳澄清是同一自然人,就違反了金金分離。

吳澄清可兼任至2020年6月任期結束

銀行局長邱淑貞表示,這項規定有另外但書,若金控與銀行有從屬控制關係,也就是轉投資的子公司,此時仍可兼任董事、排除原則適用;但彰銀目前有經營權訴訟爭議,更不是台新金的子公司,因此,吳澄清無法適用例外但書。

不過,邱淑貞指出,金金分離原則是從明年七月開始適用,原已兼任董事者,可到任期屆滿結束;她強調,金融機構向來都有較高的自律規範,相信有需要進行調整的金融機構,應該會提早規劃、改派人選,不會真的等到任期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