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採購法最有利標將鬆綁

2017/10/13 06:00

採購法公共工程「最有利標」限制條件可望鬆綁。(資料照)

增訂行賄廠商拒往三年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昨召開院會,正式拍板「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鬆綁公共工程「最有利標」的限制條件,以解決過去為便宜行事而多採取最低標的情況,並新增防賄條款,行賄廠商將被列入公報,公共工程招標拒絕往來三年。

「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希望藉這次修法,使政府採購制度更臻完備,尤其是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啟動在即,此時修法放寬最有利標適用條件,除可減少廠商低價搶標衍生工期延宕、品質不佳的風險,也有助提升政府採購效能。

修法重點,還包括二億元以上巨額工程採購案需成立審查小組、廠商違約停權需符合比例原則、工安條件納入招標文件等。

草案新增防賄條款,未來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的違法行賄廠商會被列入公報中,公共工程招標將拒絕往來三年。草案另對廠商違約狀況增訂「情節重大」要件,使廠商違約停權更符合比例原則。

行政院政務委員吳宏謀說,政府採購案過去幾乎都用最低標,採用最有利標的一年不到一成,但用最低標無法看出廠商履約能力。去年起推動重大公共建設儘量採用最有利標,以評選出有能力履約的廠商,並訂定相關配套,如評選委員透明化等,現已有超過五成採用最有利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