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二次金改案》特偵組不上訴 企業主全身而退

2011/11/03 13:35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二次金改案高院日前判決扁珍兩人各18年及11年有期徒刑,企業主部份除元大金控前總經理馬維建和元大證前董事杜麗萍因洗錢罪各判8個月和3個月,均獲緩刑2年外,其餘的國泰金控前副董事長蔡鎮宇等企業主均無罪,特偵組經密集開會討論後,礙於速審法等規定,決定全案都不上訴,確定涉案企業主全身而退,可放鞭炮開慶功宴。

 檢方表示,對於二審有罪判決部分並無違背客觀存在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具體違背法令情形,至於無罪部分,礙於刑事妥速審判法上訴第三審有一、二審均判無罪,限制檢方上訴規定,因此,決定全案不予上訴。

 檢方認為,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部分,二審判決內容不論總統職權之論述、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解釋、陳水扁介入之事實及與蔡宏圖交付金錢對價關係認定,均大幅引用特偵組所提上訴理由,因此,決定不上訴。

 檢方指出,元大證券合併復華金控案部分,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與本署上訴理由幾近一致,認同本署上訴理由所主張:被告陳水扁於本件合併案所為介入行為,屬總統職務上行為,還提到陳水扁接受三立電視台主持人鄭弘儀專訪內容、龍潭購地案、陳敏薰案等作為實證說明。

 檢方說,涉案企業主蔡鎮宇、侯西峰、呂泰榮、呂和霖、陳幸妤、馬志玲、辜仲瑩、邱德馨、鄭深池、吳澧培、李明賢等洗錢案無罪部分,高院判決採證認事與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實不相符,惟被告等是否知悉該等款項為不法所得,則係證據證明力問題,礙於速審法之規定,而不予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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