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明訂最高負責人範圍,強化職場性騷申訴保障。(勞動部提供)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勞動部今(8)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針對《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義的「最高負責人」重新定義,增列董監事、大股東、負責人3等親、位居特殊重要職位等六類「最高負責人」態樣,若對受僱者性騷擾,勞工可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最重可處100萬元罰鍰。
勞動部分析過去的申訴案件,首度公布本次新增「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統計,114年度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件數共計621件,屬於「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共109件、占17.6%,申訴人以女性占83.9%居多,申訴人年齡以25至44歲居多,占53.4%。
日前新北市發生公司董事藉機肢體碰觸、抱住勞工,遭地方政府認定性騷屬實開罰10萬元的案例,但該案至勞動部訴願會,卻因「董事非最高負責人」的理由撤銷裁罰,衍生「最高負責人」如何定義的討論。
勞動部指出,實務上員工遭受公司董事長配偶、董事或位居事業單位重要職位等「非登記對外代表人」性騷擾時,勞工無法期待公司會秉持客觀、公正、專業的原則依法查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除事業單位對外代表人外,其他『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對員工性騷擾時,由地方政府個案認定。
為了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的申訴權益,讓地方政府有明確認定依據,勞動部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明確規範所謂「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有哪些,確認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並列出6類最高負責人樣態。包含(1)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2)持有20%以上股份者、(3)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人士,並有具體事證者。(3)代表人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的配偶、配偶的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5)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6)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受僱人如遭以上人員性騷擾,可依法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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