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領退職金280萬被誤列薪資 這樣做終於免補稅

2026/01/11 08:00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一次領取的離職金,屬退職所得,可減除定額免稅金額。(記者鄭琪芳攝)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一次領取的離職金,屬退職所得,可減除定額免稅金額。(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一次領取的離職金,屬「所得稅法」規定的退職所得,可減除定額免稅金額。有位民眾領取退職金280萬元,公司卻填報薪資扣繳憑單,導致他被補稅,又因公司已辦理註銷,無法申請更正扣繳憑單;他不服提起申訴後,納保官建議依事證重新審認所得類別,順利解決爭議。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財政部公告,2024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19.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超過19.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未達39.8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9.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至於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萬元後為所得額。

舉例而言,甲君2024年度綜所稅申報薪資所得120萬元,因與公司填報薪資扣繳憑單給付總額400萬元不符,被核定補稅。甲君不服,主張400萬元內含退職所得280萬元,因前任職A公司已辦理註銷,無法申請更正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納保官知悉爭議後,審酌甲君提示與A公司簽訂的合意終止僱傭關係協議書、A公司的扣繳申報資料及甲君薪資明細等相關文件,詳加比對後,研判甲君主張A公司誤將退職所得280萬元列入薪資申報扣繳憑單尚屬可採。

不過,A公司已註銷無法更正扣繳憑單,因此納保官建議原查單位依事證重新審認所得類別,經重核薪資所得120萬元,另依甲君服務年資6.5年,核定退職所得為86.3萬元〔280萬-19.8萬×6.5年-(39.8萬×6.5年-19.8萬×6.5年)×1/2〕,順利解決爭議。

台北國稅局強調,納保官以中立、客觀的角度,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依法維護民眾納稅權益;民眾如對所得有疑義時,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透過溝通協調,化解課稅爭議,以維護納稅者權利。國稅局網站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詳列納保官設置情形、相關申請資料及各類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例與小故事等,民眾可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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