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今年元旦上路,勞動部蒐集相關疑義,彙整問答Q&A,提醒雇主了解避免觸法。(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今年元旦上路,新手爸媽的育嬰留職停薪不但可「以日請」,需要照顧家庭的勞工,也可「按小時請」家庭照顧假。不過,實施後數日,勞動部發現仍有部分雇主,並不清楚新政策規範內容,勞動部特別點明「3大誤區」,並蒐集勞資雙方對執行面相關疑義,彙整問答Q&A,提醒雇主了解避免觸法。
第1、有企業以人力調配為由,「訂定內規」限制同1天只能1人申請,只有最先提出或完成交接的人才能申請。對此,勞動部提醒,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給予其他不利之處分。
因此,受僱者如果依法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事業單位也應尊重勞工在申請期間、次數及程序的規劃。雇主也應該提醒員工,除非遇到小孩生病、停托、停課等特殊狀況,申請育嬰留停原則應「5天前提出申請」,以利雇主排班。
第2、屬於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俗稱責任制的勞工,若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換算7日家庭照顧假的時數該怎麼計算?勞動部表示,應給「70小時」,雇主不得僅給56小時。
勞動部說明,根據最新解釋令,「每日8小時」是指依勞基法所定的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計算,如果勞雇雙方原本約定的每日正常工時少於8小時或依法多於8小時者,得根據約定計算。
勞動部舉例,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包含2週、4週彈性工時制),換算:7X8=56小時。
每日正常工時少於8小時,例如每日正常工時7小時,換算:7X7=49小時。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例如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換算:7X10=70小時。
第3、員工申請數日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當月延長工時46小時上限,及事假、病假日數如何計算?勞動部表示,延長工時上限不得重新計算,事假病假也不會重新計算。
勞動部表示,根據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的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所稱「一個月」週期的起訖,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依曆連續計數。若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請(休)假,仍應依約定的每月週期連續計算。
此外,勞工事假1年14天,因普通傷病假未住院,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使用期間原則是以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事、病假不會因此重新計算。但企業如於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協商優於法令,則依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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