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川普今年4月初,宣布對等關稅政策,引發全球震撼。(彭博)
顏慶章
一、前言
緣起於1765年,英國對美洲新大陸英國移民,在未有代表列席國會的討論與表決,遽行通過「印花稅」( Stamp Tax ) 的開徵,引發「無代議制度,即不應徵稅」( No representation, no tax. )的強烈反彈。當時英國政府因未加理會,於1775年4月19日,終於造成美國獨立戰爭的爆發。當時美國開國元勳堅持的信念,實則緣自1215年英國大憲章(Margna Carter )的垂範,其中第39條載明:「非經法律執行,任何自由人民不得被剝奪財產。」英國藉由私有財產權的保障,包括國會合理節制行政機關課徵稅捐等制度,蔚起諸多國家仿傚而奠定民主法治的礎石。
歷經8年獨立戰爭,1787年美國的制憲會議,開啟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完美制衡( check and balance )的體制。先後擔任英國首相12年的William E. Gladstone(1809 ~ 1898 )如此由衷讚許:「英國憲法經過歷史進化而成就最為精緻機制,美國憲法則在短時間內,由具有智慧與理念的人們,予以簡化成最了不起的傑作。」( As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is the most subtle organism which has proceeded from progressive history, so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is the most wonderful work ever struck off at a given time by the brain and purpose man. )
二、晴天霹靂的川普對等關稅
今年4月2日,美國川普總統簽署一項行政命令,稱之為:「透過對等關稅調整貿易行為,糾正美國商品貿易長期遭受巨額逆差問題」。川普宣布進入國家緊急狀態,並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mergency Power Act,以下簡稱:IEEPA),對超過100 個國家輸美貨品,自同月9日起,立即開徵稅率不等的關稅。如此晴天霹靂的行政命令,加上美國市場吸納巨大世界貿易總值,眾多國家包括台灣備受震驚結果,積極展開與美國川普政府的協商,其中錯綜複雜的變化,堪稱令全球目不暇給!
詎料8月29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官以7比4裁定,川普總統所援引的IEEPA,並不具備美國憲法規定專屬國會「固有權力」( inherent power )徵稅的授權範圍。從而有必要對美國逾200年憲政體制及若干國會授權法案加以回顧,俾對美國對等關稅措施,做個對等的檢視!
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之1明文規定:「國會應有權力徵收稅賦、關稅及銷售稅,以償付國債,並籌集合眾國共同防衛與全體福祉,但所有稅賦、關稅及銷售稅應全國一致。」(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lay and collect Taxes, Imposts and Excises, to pay the Debts and provide the common Defence and general Welfare of the United States, but all Duties, Imposts and Excises shall be uniform thoughtout the United States. )這就是美國國會擁有「固有權力」課稅權的憑藉。1913年,美國通過第16號憲法修正案,明定:「國會對各種收入,不問來源,均有徵稅權力,不必在各州之間分攤。」(Allowing Congress to levy an income tax without apportioning it among the states on the basis of population. )
美國建國的多數期間,美國國會從未授權總統為締結國際協定而調整關稅的立法,但自19世紀末期,美國國會開始有所改變。回顧這些授權法案,包括:1917年「與敵國交易法」( The 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 )、1974年「貿易法」( The Trade Act )、1976年「國家緊急法」( The National Emergencies Act )及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IEEPA )。在過去施行的歷史,尼克森1971年顧及國際貿易收支平衡的考量,曾短暫對進口貨品從價加徵10%。更值得注意者,IEEPA自施行以來,迄未見過加徵關税或總統有如此授權的明言論述!
三、川普總統援引IEEPA加徵關税的疑義
誠如上述,IEEPA自立法施行近五十年期間,授權美國總統於宣布國家緊急狀態後規範商業,來應對外國的任何異常狀況或特殊威脅。該授權法案雖曾被若干美國總統援引使用,但從未實踐成加徵關税的法律憑藉。原因無他,美國國會在起草IEEPA過程,從來敍及「關稅」或近似文字如「稅捐」,也未如同其他法律明定防衞措施程序的要求。查考美國立憲的歷史及演進,課徵關稅等稅賦權力,是美國國會兩百餘年不曾改變的核心!從而使用「規範」( regulate )的法律文字,不能等同於「課稅」( tax )的法律效果。此外,IEEPA對總統頗爲寬泛的授權,美國國會坐視對等關稅可適用及逾百個國家,殊難以想像是美國國會的預期景象!
四、 結語
美國川普總統倘以加徵關税措施,表達對WTO體系未能禁絕不公平貿易競爭的不滿,包括:濫用政府補貼、傾銷、偷竊智慧財產權及商業秘密而造成巨額貿易逆差等,誠屬「師出有名」的斥責。但倘未有如此不公平貿易情事,貿易順差係來自1817年David Richardo擘劃「比較利益法則」( Law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 )的自然奬賞,有如台灣積體電路公司憑藉良善經營策略而執全球高階晶片的牛耳,何來有搶奪美國工人就業機會可言?如此專業分工而提升世界經濟資源的最佳配置與利用,也是1944年美國與英國藉由Bretton Woods Conference ,終能開創GATT乃至WTO的宏偉全球經貿體系!換言之,單純貿易順差未牽涉不公平貿易競爭,是完全不應被苛責的市場機制運作。美國對等關稅的最終法院判決雖尚難論斷,但美國亦不宜欠缺對等的衡酌與省思!
(本文作者顏慶章,為前財政部長暨駐WTO首任大使,目前為東吳大學嚴家淦法學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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