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新光三越發生氣爆事件。(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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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台中新光三越發生氣爆已宣布封館停業,勞動部指出,百貨業作業的員工類型較多,不同類型勞工都需遵守《勞動基準法》的給薪、加班、調動原則。例如新光三越自行僱用的員工,百貨停業期間工資應照給,也不能要求勞工請假。
勞動部晚間針對新光三越氣爆,可能影響的勞工權益釋疑,勞動部表示,因為新光三越屬百貨業,在其中工作的員工類型較多,對於員工權益的確保,也有不同重點。
首先,若是「新光三越自行僱用的員工」,因勞動部已派勞動檢查員進行瞭解,若確定要求停工,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規定,在停工期間,勞工的工資應照給,新光三越不得要求勞工請假。
因百貨內部受損嚴重,若新光三越要求勞工進行善後,也應依約給付工資,如員工必須加班,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並須注意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
除了新光三越自行聘僱的員工外,有更大部分的勞工屬於「櫃姐」、「清潔人員」、「保全」、「美食街」等,「工作地點」在新光三越,但雇主並非新光三越的員工,勞動部提醒,這些因受停業影響而無法在原地點繼續工作的勞工,雇主應將員工安置至其他適當工作,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有關調動工作的原則。
例如,調動後的工作是該勞工所能勝任、不能對勞動條件有不利變更、雇主不能擅自扣薪,若調動地點過遠,應提供必要協助;同樣也不得要求勞工自己請假。
勞動部提醒,如果因雇主處理不當衍生勞資爭議,勞工除可向勞動部1955專線申訴,也可就近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將盡速協助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