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撤銷桃市府禁止SRF廠入園處分。(記者廖家寧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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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桃市府廢止SRF入園許可 經濟部決定理由「推薦函非入園必要條件」
〔記者廖家寧/台北報導〕桃園市政府今年3月以經濟部收回推薦函為由,廢止同意3家(台灣立方、可寧衛、立疆)SRF大型固體再生燃料發電廠,進駐桃科工(桃園科技工業園區),其中可寧衛基於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向經濟部提出訴願,經濟部隨後成立訴願審議委員會,本月3日撤銷桃市府廢止入園的處分。
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指出,當時桃市府並未明列核准入園條件有包括經濟部的推薦函,因此不得以經濟部收回推薦為由,廢止廠商的入園許可。
經濟部經濟法制司指出,本案源頭是桃園市政府依據「桃科工土管要點」(桃園科技工業園區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築景觀設計管制要點),依職權核准SRF廠商進駐桃科園區。後來再以經濟部收回對SRF廠商推薦函為由,廢止SRF廠入園同意函,因此SRF廠商不服,提起訴願。
經濟部收到廠商提出的訴願案後,法制司召集11名委員成立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審議會本月3日審議決定,撤銷桃市府廢止入園的處分。
訴願會指出,桃市府2021年及2022年間的入園同意函,並沒有具體列明個案核准的條件包含「經濟部向桃市府推薦SRF廠商」,經濟部的推薦函並不屬於入園同意函所依據的事實,訴願會認為,因此桃市府不得以經濟部收回推薦為由,廢止入園同意函。
訴願會委員組成中除法制司司長及專門委員2人為部內委員,其餘9名皆是公法專家、學者的外聘委員,訴願案件由外聘委員主審,並由全體委員依訴願法第53條規定,以多數決方式合議作成審議決定。
經濟部再次強調,經濟部的政策立場沒有改變,也多次重申推薦函並沒有強制力及拘束力,SRF廠商入園許可的存廢,應是由桃市府依據「桃科工土管要點」來決定。
經濟部直言,經濟部的推薦並不是廠商入園許可的法定要件,桃市府大可直接將經濟部的推薦函當作「不存在」,桃市府大可逕行依據土管要點決定廠商的入園許可的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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