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子女對父親遺產拋棄繼承,仍可代位繼承祖父母遺產。(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父親於2021年死亡,姊妹3人皆已拋棄繼承,今年祖父死亡,祖母早已亡故,僅伯父在世,姊妹3人能否代位繼承祖父遺產?高雄國稅局表示,子女雖已對父親遺產拋棄繼承,根據「民法」規定,仍可代位繼承祖父遺產,申報遺產稅時也可減除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根據「民法」第1140條規定,當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姊妹3人雖已對父親遺產拋棄繼承,仍可代位繼承祖父遺產,與伯父同為繼承人。
本案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為伯父及姊妹3人,而姊妹3人分別年滿21歲、19歲及15歲;根據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2024年繼承案件,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未成年者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因此,本案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392萬元(56萬×4人+56萬×3年);不過,若姊妹3人對祖父遺產拋棄繼承,僅伯父申報繼承,則扣除額只有56萬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僅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可代位繼承,其餘順位繼承人則無代位繼承之資格,申報前請小心確認,以免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