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假藉公設地移轉規避贈與稅,除補稅外,還要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或直系血親,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1條規定免徵贈與稅;不過,若國稅局調查認定是取巧安排移轉其他財產以規避稅負,除了補稅之外,還要按補稅金額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2年6月申報贈與公設地給孫子乙君,國稅局依規定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但乙君於受贈次月即出售該公設地給丙君,取得價款2244萬元;國稅局調查發現,甲君在辦理贈與稅申報前,即與丙君談妥該筆土地買賣事宜,顯見甲君是利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以贈與公設地免徵贈與稅的方式,使乙君獲得出售土地價款2244萬元。
因此,國稅局認定甲君贈與標的為上述出售土地價款,必須補稅200萬元[(224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並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南區國稅局提醒,如果形式上假藉移轉公設地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實際上卻是贈與應稅財產,有租稅規避情事,除會被補稅外,還會被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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