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可列報父母扣除額。(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配偶死亡時,其父母健在,申報遺產稅時可否減除父母扣除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申報遺產稅時,可自遺產總額中列報父母扣除額,目前每人123萬元。
高雄國稅局說明,根據「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繼承順位者存在,後順位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但遺產稅父母扣除額的規定與「民法」不同,不因第一順位已繼承,就不能扣除生存父母的扣除額。
舉例而言,A君死亡時,繼承人為配偶及兒子,因A君的父母還健在,因此繼承人得檢附A君父母生存證明(如戶籍資料),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父母扣除額246萬元(123萬×2人)。
不過,高雄國稅局提醒,若被繼承人無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的父母拋棄繼承權,根據「遺贈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就不能再主張扣除父母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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