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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預告子法 權證避險降稅範圍出爐

2023/05/25 18:56

權證避險降稅將於11月10日上路,財政部今預告子法草案。(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今預告權證避險降稅子法,明定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每日交易總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按千分之1課徵證交稅,超過部分不適用。至於避險必要範圍基準,按「權證避險專戶交易明細表–每日相同標的股票之各檔權證交易資料」,合計欄位所列「預計賣出標的股票避險金額」認定。

立法院4月下旬三讀通過「證交稅條例」修正案,其中權證避險證交稅由千分之3降至千分之1,總統5月10日公布,該修下案自今年11月10日施行,為期5年。

財政部今預告「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3第1項本文規定稅率辦法草案」,明定權證發行人為提供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流動量,自行或委任其他流動量提供者,以回應報價要求或主動報價方式履行報價責任,而於該權證上市或上櫃日至到期日期間,依風險管理措施自行或委託風險管理機構建立及調節避險部位,出賣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之部分,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1課徵證交稅,超過部分不適用。

至於「避險必要範圍基準」,子法明定按「權證避險專戶交易明細表–每日相同標的股票之各檔權證交易資料」,「合計」欄位所列「預計賣出標的股票避險金額」認定;但融券賣出標的股票避險部分,按該金額細項項目「賣出認售權證」及「避險比率變動賣出股票–認售權證」總數認定。另,按約定行使價格出賣標的股票與權證持有人及出賣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超出前項基準部分,若經查獲有短漏徵或短漏繳稅額情形者,須補徵證交稅並依規定論處。

此外,權證發行人應就下列事項訂定適當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並落實執行及留存紀錄:1.權證避險專戶內股票交易與買賣金額應基於履行報價責任及風險管理目的所需,且符合上述避險必要範圍基準、權證發行人自訂之避險作業內部控制規定及其他相關避險專戶交易規範;2.自營帳戶與權證避險專戶部位之同一標的股票,不得有違規相互轉撥情形。

權證避險降稅子法草案也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因業務需要,得要求權證發行人提供履行報價責任買賣認購(售)權證及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之買賣交易紀錄,權證發行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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