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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提醒:春節期間這4天上班 應領加倍工資

2022/01/15 13:44

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1月31日)及春節(即2月1日至3日)為應放假之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上述4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資料照)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農曆春節假期將至,今年春節假期加上周休2日,最長可連續放假9天,勞動部提醒,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這9天中有4天為「國定假日」,如果企業需要員工上班,雇主應在徵得勞工同意後,給予出勤員工雙倍工資。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農曆除夕(1月31日)及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即2月1日至3日)為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上述4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動部解釋,民間企業如屬週1至週5為工作日、週6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如果比照政府部門的彈性調整上班,調整為9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將2022年1月22日的休息日與2月4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經此調整後,2月4日將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若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舉例,月薪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150元),出勤8小時,1月31日至2月3日(除夕至初3)的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雇主應多發給1200元(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至於2月4日(星期五)及2月5日(星期六的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2小時給予1又3分之1薪資、後6小時給予1又3分之2薪資,因此換算應給1,900元(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至於2月6日(星期日)為例假,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除了提醒雇主應按規定發放工資,勞動部也呼籲因今年的春節連假,剛好遇到部分公司的例行發薪日(2月5日),雇主在可能的範圍內,儘量在假期前提前發放薪資,讓勞工可以歡喜過年;若無法提前發放,至少也要按照原定的日期準時入帳,以符合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