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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洋科股東臨時會 最高法院裁定不准開

2022/01/13 17:47

最高法院今天裁定光洋科股東臨時會不准開。(示意圖,光洋科公司派提供)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光洋科(1785)公司經營權之戰,台鋼派獨立董事吳美慧、公司派獨董吳昌伯,原定各自在上月24日、27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但雙方互相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阻止對方召開股臨會;商業法院上月8日認為,看不出提前改選董事、獨董的必要性與急迫性,裁准雙方的聲請,兩場股臨會都禁止召開;台鋼派未提抗告,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吳昌伯的抗告,禁止吳召開原27日股東臨時會確定。

商業法院上月8日裁定指出,吳美慧、吳昌伯均為光洋科公司獨立董事,也同為審計委員會成員,理應對公司事務做出客觀判斷,若兩人都認為有必要召開股東臨時會,以全面改選第9屆董事及獨立董事,兩造未於審計委員會中凝聚共識,反將於去年12月24日、27日短短數日間,密集召開兩場股東臨時會,事由都是全面提前改選光洋科第9屆董事、獨立董事,將致光洋科全體股東無所適從,難以行使股東權利。

合議庭認為,此舉也可能產生多組董事及獨立董事名單,引發光洋科「董事究為何人」的糾紛,已造成股東、客戶及社會大眾疑慮、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使外界產生光洋科經營權爭奪紛爭不斷的印象,而光洋科的交易對象包含國內多家大型晶圓製造公司,光洋科公司董事會能否穩定執行職務,對交易相對人的權益影響甚鉅,應回歸公司治理理的常態,准許雙方供擔保而禁止對方召開臨股會。

台鋼吳美慧未提抗告,吳昌伯則是提出抗告。最高法院民事庭今評議後認為,獨董行使監察權時,應基於公司利害關係,審慎裁量召集臨時董董事會或股臨會的必要性,不能任由獨董憑一己的主觀意見而隨時擅自行使「補充召集權」,否則勢將影響公司正常運作,有礙公司利益,因此認定商業法院的裁定沒有違誤,抗告沒有理由,駁回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