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經

張榮發基金會董座派人出席股東會表決無效 張榮發2兒子逆轉勝

2021/12/30 19:05

張榮發兒子張國明(右3)曾控訴張榮發基金會董座鍾德美濫權。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認定該基金會指派代表出席長榮國際股東會應經由董事會決議才對,今改判張國明2人勝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長榮集團已故創辦人張榮發的身後事,引發後人訟爭不斷,張榮發的次子張國明、三子張國政,控告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訴求主張她前年2月指派第三人參加長榮國際臨時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等行為,應屬無效,一、二審都判張國明等人敗訴;但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大逆轉,認定該基金會指派代表出席長榮國際股東會應經由董事會決議才對,今改判張國明2人勝訴,還可上訴。

張國明、張國政以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捐助人身分提告主張,張榮發基金會持有長榮國際公司股份,並轉納為基金,基金會應該經由董事會的決議,才能行使對長榮公司的股東權。

不過,鍾德美未經基金會董事會決議,擅自2019年2月11日指派非董事的第三人,代表基金會出席同日舉辦的長榮國際公司股東臨時會,並行使選舉權、表決權。張國明2兄弟認為,鍾德美此項指派行為違反財團法人法、民法,以及基金會的捐助章程,訴請法院宣告其行為無效。

桃園地院判張國明、張國政敗訴,全案上訴高等法院。高院認為,依基金會董事會近20年的運作習慣,由董事長代表基金會,指派代表人出席長榮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應屬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的職權範圍,基金會董事會向來也認為這種行使方式,對基金財產並無不利影響,無須經董事會決議;且未違反財團法人法。

高院認為,鍾德美委任第三人行使基金會在長榮股東會行使法人權利,並非讓第三人來代理鍾德美的董事長職務,也未涉及股東股權變更、減少或刪除,對於基金會的財產沒有不利的影響,符合基金會的捐助章程,仍判張國明2人敗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廢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審理認為,張榮發慈善基金會指派代表出席長榮國際股東臨時會及行使選舉權、表決權,將影響長榮國際的重要決議,依財團法人法、基金會捐助章程等規定,屬董事會職權,應由董事會決議才對,而鍾德美以其身為基金會董事長身份,即指派第三人參加長榮國際股事會行使選舉權、表決權等行為,已違反相關規定,應為無效,因此今廢棄原判決,改判張國明2人勝訴。

針對高等法院今日判決,鍾德美表示,俟收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究繼續上訴,以捍衛自身清白。

長榮集團對於高等法院判決也深感遺憾,長榮集團表示,鍾德美因認同目前集團各公司秉持公司治理由專業經理人經營理念,而非家天下思维,延續基金會自1996年創設以來歷年慣例,因此在2019年長榮國際公司股東會行使慈善基金會股東權,支持其認為能領導公司正向發展的經營團隊,希望能有良好的績效回饋基金會。

長榮集團稱,在專業經理人的帶領下繳出亮麗的成績單,尤其長榮海運前三季獲利已超過1500億;長榮航空雖然在全球航空業不景氣的大環境中,仍努力為國人的交通運輸維持骨幹航線載客,也積極以航空貨運創造獲利;長榮鋼鐵今年雖甫上市,也不辜負投資人的期待,營收迭創新高。

張榮發基金會更是賡續創辦人張榮發回饋社會的理念,從事各項慈善公益事務,從未間斷,在疫情期間也捐贈了數千萬的醫療物資給醫療院所、警消單位。

長榮集團強調,提告的一方濫訴興訟,更涉嫌教唆黑道份子恐嚇鍾德美及集團高階主管,企圖以暴力、威嚇手段干預集團公司經營權,破壞長榮集團形象,全案已被地檢署起訴,除主嫌謝國獻外,其餘到案共犯於法院審理時皆已坦承犯行,相信很快會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