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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公投日雇主應依法給假 若出勤給加班費

2021/12/05 12:37

2018年時公投綁大選,民眾領公投票。(資料照)

〔記者蔡淑媛/台中報導〕12月18日公投在即,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依據勞動部公告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基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的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公民投票日雇主依法須給假,以保障勞工的投票權益,違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保障勞工行使投票權,公民投票日當天具有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業者應予放假一日且工資照給,又「一日」是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的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且應不妨礙投票。

但該日若原屬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本得行使投票權,不另給假,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給加班費,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勞工局指出,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因此公民投票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以保障勞工投票權,若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的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勞工局提醒,如有勞動權益問題,於上班時間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04-22276526、市民專線1999,或逕洽新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