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店家注意了!漏稅不開發票遭停業 若繼續營業將開罰「怠金」

2021/11/02 16:54

財政部呼籲,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發票。(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營業人記得確實開發票!財政部表示,為避免裁罰效果打折,近日明訂店家因短漏稅、漏開發票遭停業,不只實體店不得營業,線上平台也應停業,且若遭停業後若持續開店,將祭出首次5萬元、第三次起25萬元的「怠金」,呼籲營業人應依規定誠實開立發票。

財政部昨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昨起生效。

財政部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滯納稅款、逃漏稅或1年內經查獲3次短漏開統一發票等情形,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視案況,除可處罰鍰外,還可勒令停業。

財政部表示,前一次修正此要點已是21年前,也就是2000年10月24日,但隨著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營業人經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大幅增加,本要點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因此予以修正。

財政部指出,本次有3大修正重點,第1,營業人為同時透過固定營業場所、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的店家,若經國稅局核定停業處分,期間應停止所有銷售行為及網路交易功能、不得營業,以防杜取巧。

第2,營業人在停業處分期間若繼續營業,國稅局應於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若遲遲還是不停止營業,可依同法規定連續處以怠金,並按營業人違章情節輕重,訂定怠金裁處金額為第1次5萬元、第2次15萬元、第3次(含)以上25萬元,以資明確並期能遏止不法。

第3,先前店家若逾期30日未繳稅遭到停業處分,若經移送強制執行且經執行機關核准,可分期繳納,國稅局可暫緩辦理停止營業;但店家短漏報銷售額、虛報進項稅額導致欠繳漏稅額及罰鍰經移送的情形則不適用,此次修正放寬也可一併比照適用。

財政部呼籲,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應納款項應儘速繳清,避免因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受到停止營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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