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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車輛牌照稅10月開徵 受疫情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

2021/09/23 15:29

今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至11月1日開徵,受疫情影響的納稅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因適逢假日繳納期限順延至11月1日,本期開徵對象約25.8萬輛、稅額11.4億元,受疫情影響的納稅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賦稅署說明,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開徵,營業用車輛則於4月及10月分上、下兩期開徵;今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近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將郵寄納稅人,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者,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或查詢。

賦稅署指出,使用牌照稅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超商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納稅人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的APP進行繳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長黃惠玲提醒,納稅人若未於期限內繳納,每逾2日將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此外,納稅人未於12月31日前繳清今年使用牌照稅者,若車輛於111年1月1日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