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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大拉鍊董事長洪寶川3度挪用公司款項 判1年2月得易科罰金

2021/09/15 11:38

「宏大拉鍊」公司董事長洪寶川挪用公司存款882萬餘元,導致公司受有2716元利息損失;士院考量洪已認罪,依法判刑並得易科罰金。(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上櫃公司「宏大拉鍊」公司董事長洪寶川,涉嫌3度挪用宏大公司的銀行存款共882萬餘元,導致公司受有2716元的利息損失。士林地院昨依3個商業會計法中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併判洪男有期徒刑1年2月,並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洪寶川於2009年11月向宏大龍潭廠長謊稱,公司與供應商石光的付款方式改為月結現金,又向財務主管說他借用石光這筆貨款,使財務部開支票282萬餘元給洪,並記帳為「應付帳款-石光」,洪隔年2月才用自己的錢付給石光。

2011年4月,洪寶川二度向龍潭廠長謊稱冠宇公司為了配合宏大趕工,要求將同年3月的付款方式從月結105天,改為月結現金,也向財務主管說借用冠宇貨款,藉以再次挪用340萬餘元,同年8月才自付貨款。2014年2月,洪又次向財務主謊稱借用石光的貨款259萬餘元,挪用同額支票,之後洪才自行開票付款。

洪寶川3度挪用銀行存款雖都有還款,卻導致公司受有2716元利息損失。士院指出,洪擔任宏大董座,不思適法經營公司並維護全體股東權益,3度挪用存款,但審酌在審理期間承認犯行以及公司所受損失為利息2716元,依法判刑並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