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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條例修正三讀通過 海砂屋免去拆除前最後協調程序

2021/05/14 16:21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1條和第65條,預期可加速推動都市危老屋辦理都更。圖為五股區五福路海砂屋拆除情形。(資料照)

〔記者簡惠茹/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1條和第65條,修法目的為加速推動都市危老屋辦理都更,條文明定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可在已取得住戶多數共識後,免除最後拆除前的私調和公調協調程序,同時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

為加速推動都市危老屋辦理都更,行政院會去年12月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1條及第65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修正後,經縣市政府認定的海砂屋或耐震不足建築物,取得多數人共識後,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可以不用執行拆除前的協調程序;另外就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之中高樓層及危險建築物提高容積獎勵誘因。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今年3月25日審查此案時,第61條以行政院版本通過,第57條、第65條文以行政院提案版本,和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等人所提修正動議甲乙案並陳交付黨團協商,經過5月6日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均提付表決。

邱顯智版本第57條明定建築物是否因瑕疵而達危害公共安全之程度應經專業鑑定,最後還是要經過協調會程序;此外,由於目前各直轄市、縣市地方海砂屋強制拆除缺乏一致性規範,邱顯智版本第65條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高氯離子及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檢核標準等。

今天立法院院會表決結果,皆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57條修正為,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者,可以不用執行代為拆除或遷移前的協調程序。

第65條則是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例如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容積獎勵提高為不得超過該建築基地1.3倍的原建築容積。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表示,過去幾次重大地震災害,造成損害最主要原因是高樓層集合住宅和耐震度不足,今天修正通過後,讓地方政府,只要地方政府認定屬於高氯離子或耐震不足,危害公共安全,達成多數共識下,就可以依法拆除,不用經過私調公調程序,加速危老改建。

另外,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經興建完成的中高樓層的危險建築物,因為樓層高戶數多,單戶獲得獎勵少,這次修法可以達到原容積1.3倍,相信可以加速危老中高樓層的重建,民進黨團認為,這次修正條文明定建築物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者才能免除代拆前的協調程序,並能及時排除危險狀態。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表示,這次修法沒有改變都更程序,只是針對海砂屋和耐震不足明顯危害公共危害的建築,完整多層協調後,簡化最後一段小小程序,居住權和兩公約權益,都更討論過程中都有被確保。

邱顯智對於修正結果表示,高氯離子和耐震不足建築最後階段拆除前是否要保留私調和公調,對於被拆除者角度來看,是對於基本權和居住權的侵犯,至少要保留公調機會,讓被拆除者有最後調節機會保障居住權;高氯離子標準應該由中央政府統一制定,不應該因為不同縣市有不同待遇;此外,鼓勵都市更新情況下,是否可以用容積獎勵放寬來獎勵,容積獎勵涉及都市承受力,因此採取保留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