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紅火案大逆轉改判辜仲諒無罪 判決理由出爐

2021/04/28 12:59

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涉及紅火案,已纏訟12年,高院更二審今判決大逆轉,改判辜背信罪、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均無罪;檢仍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涉及紅火案,至今審理纏訟12年,辜和張明田、林祥曦2位主管等3人均堅稱沒有犯罪,但一審分別被重判9年、8年、7年6月,高院更一審也依金控法的共同背信罪判辜3年6月,張4年、林2年徒刑,但更二審認為,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產生的差額獲利,並非中信銀的重大損害,無法認定損害中信銀,而中信金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是基於轉投資購股的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不構成操縱股價罪,今逆轉改判辜等3人均無罪。還可上訴。

高院更二審判決辜等人不構成銀行法背信罪指出,紅火公司購買結構債資金及付款等交易,雖來自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和陳俊哲等人的有利安排,但紅火公司與中信銀、中信金控屬不同法人,中信以當時公平市價將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紅火公司因贖回結構債而有差額獲利,無法認定差額獲利是造成中信銀重大損害。

此外,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的差額獲利,是來自兆豐金控股價的上漲,而兆豐金股價的上漲,主要因中信金控轉投資磁豐金的公開資訊及新聞報導,暨中信金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所致。辜等人若未將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僅能繼續持有,或於申請轉投資兆豐金前贖回或出售結構債給第3人,無論辜等人決定繼續持有、贖回或出售結構債給第三人,中信銀均無法賺取相關差額利益,且極有可能蒙受更為重大損失,無法認定有損害中信銀情事。

至於辜仲諒被訴證交法的間接縱股價罪,更二審認為,中信止因轉投資而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也確有影響兆豐金股價情事,但中信金是經金管會核准轉投資兆豐金,其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有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

更二審指出,依證交所分析結果,中信金與巴克萊銀行於被訴期間的12個交易日中,僅10日有影響兆豐金股價合計135次,比例非高,且影響135次中,102次影響1檔,無法確認中信金有被訴的明顯影響兆豐金股價的變態交易事實,也無法認定有操縱股價行為,因此判辜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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