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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逆轉! 辜仲諒紅火案纏訟12年 高院更二審改判無罪

2021/04/28 10:20

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涉及紅火案,已纏訟12年,高院更二審今判決大逆轉,改判辜背信罪、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均無罪;檢仍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涉及紅火案,已纏訟12年,辜歷審均堅稱沒有犯罪,未損害中信金利益,高等法院更一審依金控法的共同背信罪判辜3年6月,內線交易判無罪,最高法院前年將此案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今判決大逆轉,改判辜背信罪、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均無罪;檢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認定,2005年中信金涉插旗兆豐金,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兼副執行長的辜仲諒與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等3位主管,利用空頭公司「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並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利益3047萬4717美元(約新台幣10億元),因紅火公司不屬中信金控體系,辜等人得以任意處分紅火獲利,而損害中信金控利益。另名嫌疑人、辜的妹婿陳俊哲因未到案,遭到通緝。

台北地院審理時,辜仲諒的律師「咬」陳俊哲,指陳是當年處理紅火公司向中信銀購買結構債業務,也是紅火公司帳戶有權簽章人,負責調度紅火公司的資金和獲利,且挪用3億元,陳作為他個人私用花費,要求傳喚未到案的陳俊哲查明,不過,陳早已離境,始終沒有進展。

台北地院2010年審結此案,依銀行法的背信、證交法等罪,判辜仲諒9年徒刑,高等法院2013年加重改判辜9年8月徒刑,張明田、林祥曦、鄧彥墩等3位主管分別被判7年半至8年半不等徒刑,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全案仍有包括「中信銀賣出結構債是否有經過董事會決議」等多項疑點,2014年8月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至今。

更一審時,陳俊哲曾欲自美視訊作證,但他臨時打退堂鼓作罷。高檢署蒞庭檢察官指辜仲諒等人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損害股東權益;但辜的律師團主張,中信銀董事會決議出售結構債,辜等人沒有損及中信利益,而紅火公司是中信金控「特殊目的公司」,中信銀將結構債賣給紅火,以有助於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控的目的達成,況且紅火案的獲利絕大多數回到中信金,未造成損失。

更一審於2018年9月判決認定,辜涉及金融控股法的共同背信罪,內線交易則無罪,審酌辜偵查中自白、繳回犯罪所得,加上適用速審法,共3度獲減刑,改判辜3年6月徒刑,張明田、林祥曦分別判4年、2年,鄧獲判無罪。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將辜金控法有罪部份、內線交易無罪部份,張、林涉金控法部份,發回高院更二審審理,張、林內線交易部份獲判無罪確定,鄧則全部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