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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R1爭議 兆豐銀打臉晶華管護:身為樂富R1管理機構仍錯誤解讀法令

2021/04/12 19:55

新光R1爭議,兆豐銀認為晶華管護身為樂富R1管理機構仍錯誤解讀法令(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新光一號(R1)的爭議持續延燒,針對晶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晶華管護)今日發布新聞稿,指控受託機構兆豐銀行對上周受益人會議的結果,拒絕執行改革決議,兆豐銀行今日發布新聞稿,除了重申受託機構必須在合法、顧及基金資產及全體受益人權益下,依法令辦理,更直指晶華管護本身為樂富R1不動產之管理機構,卻對相關法令有錯誤解讀,表示甚感遺憾。

新光一號(R1)8日召開受益人大會,會中以臨時動議方式,表決解任管理機構新昕國際。受託機構兆豐銀行在與該行法務、律師嚴謹研究各項法條、其他REITs的案例後,今日發布新聞稿,表達對此爭議的立場。

首先,兆豐銀行重申「依法辦理」的立場。兆豐銀表示,上周受益人會議的決議內容,受託機構雖予以尊重,但為善盡受託機構的善良管理人職責,必須在合於法令並顧及基金資產及全體受益人權益下,依法令辦理。

其次,針對受益人大會變更不動產管理機構,兆豐銀重申,應循契約變更程序辦理,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兆豐銀強調,這點該行已澄清說明,如仍有疑問,呼籲對方循司法途徑辦理。

第三,兆豐銀表示,該案每年的信託報酬,都在該基金的財報中揭露,108年度收取的信託報酬為約新臺幣1080萬元,費率0.0425%為同業最低,並無每年收取高達數千萬元的情事,抨擊晶華公司「錯誤引用公開資訊,誤導投資大眾,顯不足取」。

另一方面,兆豐銀更直接打臉晶華管顧。兆豐銀指出,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相關規定中,並未禁止基金資產運用於「租金支出」,該行以富邦R1及富邦R2的109年度綜合損益表為例,表示費用項下也列有「租金支出」科目,可證明晶華管顧的指稱,新光R1向新光集團租賃車位違反基金資金運用規範的內容,明顯是誤解。

此外,兆豐銀也引述「信託業受託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第3項」,針對關係人交易已有明定其交易類型,上述的租金支出並非該規範所禁止的項目。兆豐銀直指,晶華公司本身為樂富R1不動產的管理機構,卻對相關法令有錯誤解讀,對此「甚感遺憾」。

兆豐銀強調,該行身為受託機構,一向秉持公平、公正態度,為基金資產及全體受益人利益辦理基金管理事務,未來也將秉持一貫態度,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