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制衡科技巨擘 專家:必須政府跨部會動起來

2021/04/12 18:07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數位平台、內容網站及線上廣告產業生態及爭議」為題召開座談會。(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公平交易委員會今(12)日上午以「數位平台、內容網站及線上廣告產業生態及爭議」為題召開座談會,討論科技平台付費給新聞內容產製者等相關議題。專家學者意見直指,這個議題是個大工程,建議政府跨部會動起來,期待醞釀中的數位發展部成立後可帶領開第一槍。

銘傳大學財金法律學系教授顏廷棟表示,新聞媒體和科技平台間居於協商不對等位置,這也是澳洲政府讓人單勢薄的個別媒體可以有集體協商行動的原因。不單是新聞媒體,OTT影音業者、線上購物業者在科技平台上也有協商不對等的問題,台灣政府若要著手立法,不該僅是對新聞媒體量身訂做,否則立法行政成本太高,該是從科技平台交易面向切入,使在科技平台提供交易服務的雙方都能受到法的規範。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立達認為,谷歌、臉書的獨佔是自然市場競爭下的結果,透過科技平台瀏覽新聞,對於讀者來說也是有效率的選擇,由於流量匯集,廣告也就流向了科技平台。新聞內容和訊息與民主機制相關,科技平台利潤分給上游內容產製者成為重要議題,但並不適合循公平法、由公平會這款主責維護市場機制的單位來談。研擬中的數位發展部將是數位政策推動、數位經濟輔導管理的政府單位,若要論及新聞媒體和科技平台的分潤機制,數位發展部將是適合帶領其他政府部門參與討論的單位。

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胡元輝指出,新聞不是單純的一項商品,它有商品特質但仍有精神、文化屬性。牛津大學去年調查40個國家、地區調查報告顯示,透過媒體官網瀏覽新聞的讀者僅占28%,高達72%從社群平台或其他管道取得新聞;83%讀者透過網路瀏覽新聞,其中有5成9依賴社群平台,這份報告中調查對象包括:台灣。科技平台具備壟斷性地位就更該承擔公共責任。

胡元輝直指,澳洲政府強制科技平台和新聞媒體協商付費的機制不盡理想。他說,媒體處於監督有權有勢者的對立位置,若有非廣告刊登外的付費關係,監督關係將會易位。建議可由大型網路或社群平台提撥營收中的一定比率成立具備獨立精神運作的基金,由新聞媒體提案,從中獲得基金分配挹注以維持運作。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江雅綺說,科技平台在現行遊戲規則下是很成功的商業模式,完全地合法,但卻不一定合理,在這個制度下,新聞媒體沒有辦法獲得合理回饋。「對於媒體現在的產出內容,我不滿意」,江雅綺坦言,但是若不讓新聞媒體在正常市場機制下自然成長,使得優質內容獲得回饋,如何鼓勵產出更多優質內容。這個議題對於台灣社會相當重要,建議政府跨部會研議。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長王偉霖說,關於科技平台和新聞媒體間的議價,有兩個模式經常被討論,一個是用著作權法,另一則是循公平法。歐盟採取著作權法的例子並不適合台灣,因為兩者法制上有很大的差異;公平會作為獨立機關,並不適合作為強制仲裁議價者。未來由數位發展部處理類似議題,會是較適合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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