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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條款」3月上路!金管會祭四大措施 嚴管公司股務辦理

2021/02/23 17:33

金管會表示,這次修訂準則目的是重建外界對股務機構的信任,而非讓自辦股務制度「走向落日」。圖為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去年股東會改選爆發「大同之亂」,為防制類似事件再發生,金管會祭出「大同條款」、嚴管公司股務辦理!金管會今天說明,已完成相關辦法修訂,並將於3月初上路,內容有四大重點,包括: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的股務若已委外辦理,不得再回收自辦等。

所謂「大同之亂」是源自於公司派與市場派的經營權大戰,事件發生在2020年6月30日,大同公司派自行認定超過五成的股東(市場派)不具表決權、而刪除其投票權,此舉引起主管機關強烈不滿。

去年,金管會除了裁定大同不得再自辦股務,更直接以「特別背信罪」依法告發大同公司派;而經濟部也駁回大同公司派的董事變更登記,投保中心提出解任大同董座林郭文艷的訴訟等。

為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並強化我國公司治理品質,金管會修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務處理準則」修正案,並已依法完成預告,預計在今年3月初上路。

對此,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這次修訂內容包括:第一、 考量股務事務委由專業代辦機構辦理,已為國際趨勢,為使股務單位規範之適用及管理趨於一致,若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之股務已經「委外辦理」,就不得「收回自辦」。

第二、 為強化股務事務中立性,由集保公司定期辦理股務機構之「評鑑制度」,原則上每3年至少1次,並從明年2022年1月施行。

第三、 無論自辦股務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一旦被金管會處分後,應於2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假如,沒有代辦股務機構可以承接,或金管會認有必要時,由集保公司指定股務機構承接。

第四、 為提升電子投票表決結果之資訊透明度,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將股東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予以公告。

對此,蔡麗玲說明,這次修訂準則主要目的,是有效提升辦理股務事務之品質,並重建外界對股務機構的信任,而不是要讓自辦股務制度「走向落日」。

蔡麗玲指出,本次修法已明訂除非是「辦理股務事務發生重大違失」或「經金管會命令改善、屆期仍未改善」,金管會才會命令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又集保公司於評鑑時,就不符法令規定事項,也會給予說明補正機會,並將改善狀況納入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