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農會發人民幣作加班費行不行? 勞動部:不行

2021/01/06 18:46

勞動部說明,在台灣工作的勞工薪資,雇主應以法定通用貨幣新台幣發給。(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南投縣鹿谷鄉農會在2016年到2017年間期間曾發給員工人民幣作為加班費。勞動部官員今(6)日表示,依據勞基法規定,勞工的工資發給應該使用法定通用貨幣,雇主在台灣發給勞工的工資就該用新台幣,違者將可開罰2萬到100萬元罰鍰。

勞動部官員說明,依據勞基法規定,加班費、薪資等工資發給應該使用法定通用貨幣,雇主在台灣發給勞工的工資就該發給新台幣。若是勞工被外派海外,勞雇雙方可另外約定部分或是全部工資以外幣支付,以利當地使用,例如:台灣公司派駐在香港的勞工,其工資就可用當地法定通用貨幣港幣支付。

勞動部官員指出,若是因為習慣或是業務性質,欲用實物發給取代法定通用貨幣,則需要勞資雙方另外在勞動契約內約定,且需符合公平合理、適合勞工需求的原則,例如:發給美容券作為工資就不合理,不過現在鮮少有以實物發給作為工資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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