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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櫃股票交易不再免稅 立院三讀通過年增12億稅收

2020/12/30 15:46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不再免稅,立院三讀通過年增12億稅收(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而為了配合我國培植新創事業帶動產業轉型的政策,本次修法也納入新創排除條款,預計明年元旦起上路實施,財政部長蘇建榮指出,修正案通過後,預估每年稅收可增加約12億元。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2006年元旦起施行,2013年元旦起因實施證券交易所得稅,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因此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的規定;然而,2016年停徵證所稅後,卻未同步恢復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

財政部長蘇建榮指出,由於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近年在稽徵實務上發現,有納稅人將應稅股利所得,轉換為免稅證券交易所得,或藉由購買股權方式實質持有房地產,將應稅公司財產交易所得及股東營利所得,轉換為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藉此規避稅負。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因此提案修法。

本次修法針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條文」進行修正,修法重點包括,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另,配合我國培植新創事業帶動產業轉型的政策,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 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排除適用。

此外,新修條文也授權財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有關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的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等事項之辦法。

由於本案於院會處理時,各黨團均無異議,順利完成三讀程序,預計明年元旦起上路實施;自該日起,個人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應於2022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交易年度的基本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