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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復美國對華為制裁 中國年底或將視情況反制

2020/10/18 07:30

美國對華為、中芯國際等多家中企實施出口管制措施,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7日表決通過「出口管制法」,12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範「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者,中國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對等」措施報復。(路透)

〔編譯楊芙宜/台北報導〕中國官媒新華社、中新社、央視等報導,13屆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22次會議在10月17日表決通過「出口管制法」,規定針對任何國家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者,中國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對等措施。此規定明顯針對美國川普政府對華為、中芯國際等多家中企實施的出口管制措施,未來北京可視情況採取「對等」反制措施來報復。

中國官媒報導,此新法12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範三大原則:一是對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資訊進行規範,明確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關資訊應當依法進行,「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者,不得提供。

其次,「域外適用」效力,明確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法有關出口管制管理規定,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妨礙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依法處理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規定「對等採取措施」,任何國家或者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者,中國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

中國以此新法建立了「出口管制清單」、「臨時管制」和「全面管制」的制度,規定從中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以及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均受該法約束。

在出口管制清單制度方面,該法規定,中國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發布出口管制清單,明確列舉管制物項。

在臨時管制制度方面,該法規定,中國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發布公告,對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實施臨時管制。

在全面管制制度方面,該法規定,針對未列入中國上述兩項管制的物項,「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中國)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通知,相關物項可能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等風險的,也實行出口管制」。